首次申請


    首頁 > 界別確認 > 首次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經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凡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3年的法人可申請確認,但每一法人僅得於同一時間申請確認屬於一個界別。

    而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是負責就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和專業界的法人確認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的實體。

    需遞交之文件
    1. 界別確認申請表;
    2. 最近三個月由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法人已作登記的證明書及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的證明正本;
    3. 法人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
    4. 公佈法人成立及歷次修改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
    5. 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作界別確認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及須帶備其正本以作核實之用;
    6. 對界別確認申請屬必要的其他資料(例如最近三年的活動記錄或證據)。

    備註:
    1. 須親臨澳門勞動節巷先進廣場地下32號G舖(即勞工事務局後面) 遞交有關申請,本會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2. 倘有需要,本會將會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資料以便分析其申請;
    3. 法人代表須在信函的每一頁上簡簽及蓋上會章;
    4. 有關確認申請自資料交齊之日起進入審批程序;
    5. 查詢電話:2871 1822 / 2871 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