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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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
    根據經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31條的規定,確認的有效期為5年,以行政長官作出確認之日起計算。而已獲確認屬於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和專業界界別的法人須於確認有效期屆滿前150日至90日期間向本會申請續期。

    逾期不遞交續期申請,確認於有效期屆滿時即告失效。換言之,如法人有意為已獲的確認申請續期,應不遲於有效期屆滿前的90日向本會提出申請。

    需遞交之文件
    1. 界別確認申請表;
    2. 最近三個月由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法人已作登記的證明書及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的證明正本;
    3. 法人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
    4. 公佈法人成立及歷次修改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
    5. 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申請續期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及須帶備其正本以作核實之用;
    6. 對界別確認申請屬必要的其他資料(例如最近五年的活動記錄或證據)。
    備註:
    1. 須親臨澳門勞動節巷先進廣場地下32號G舖(即勞工事務局後面) 遞交有關申請,本會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2. 倘有需要,本會將會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資料以便分析其申請;
    3. 法人代表須在信函的每一頁上簡簽及蓋上會章;
    4. 有關確認申請自資料交齊之日起進入審批程序;
    5. 查詢電話:2871 1822 / 2871 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