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組成及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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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行政長官(由其主持會議),監督經濟、保安及社會文化領域的各司長,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代表澳門僱主及勞工組織之代表各三名,但該等代表須為組織內之領導人員。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時經濟財政司司長獲授權擔任「常設委員會」主席。「常設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兩年,自有關委任公佈之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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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之組成:行政當局代表兩名,分別擔任執行委員會協調員及副協調的職務;僱主組織代表兩名及勞工組織代表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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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委員會之組成: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會分別從僱主組織、勞工組織及本地區公共機關中選取適當的代表,設立專責委員會及專責工作組,以研究與「常設委員會」目的有關之特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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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2010年09月27日設立由勞、資及政府三方代表組成的《聘用外地僱員關注委員會》,主要職能為監察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具體執行情況,並透過聽取和研究社會各界對該法執行情況的意見,進行研究以及製作意見書、建議書及提議等行為,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聘用外地僱員的政策、策略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