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通知
首頁 >界別確認 > 修改章程通知
法律依據
根據經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33條的規定,已獲確認屬於工商、金融界,勞工界或專業界界別的法人如修改章程,須自經修改後的章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60日內通知本會,以便對確認進行重新評審。如符合原界別的評審標準,則確認維持有效;反之,原界別的確認即告失效。
- 界別確認申請表;
- 最近三個月由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法人已作登記的證明書及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的證明正本;
- 法人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
- 公佈法人成立及歷次修改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
- 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作修改章程通知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及須帶備其正本以作核實之用。
需遞交之文件
評審準則
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須親臨澳門勞動節巷先進廣場地下32號G舖(即勞工事務局後面) 遞交有關申請,本會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 倘有需要,本會將會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資料以便分析其申請;
- 法人代表須在信函的每一頁上簡簽及蓋上會章;
- 有關確認申請自資料交齊之日起進入審批程序;
- 查詢電話:2871 1822 / 2871 2751。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