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界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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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經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32條的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一界別的法人可申請確認屬於另一界別。當有關申請獲批准後,原來的界別確認即時失效。
- 界別確認申請表;
- 最近三個月由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法人已作登記的證明書及載有法人機關據位人名單的證明正本;
- 法人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
- 公佈法人成立及歷次修改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
- 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申請轉換界別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及須帶備其正本以作核實之用;
- 對界別確認申請屬必要的其他資料(例如最近兩年的活動記錄或證據)。
需遞交之文件
評審準則
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須親臨澳門勞動節巷先進廣場地下32號G舖(即勞工事務局後面) 遞交有關申請,本會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 倘有需要,本會將會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資料以便分析其申請;
- 法人代表須在信函的每一頁上簡簽及蓋上會章;
- 有關確認申請自資料交齊之日起進入審批程序;
- 查詢電話:2871 1822 / 2871 2751。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