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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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008號法律 – 修改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刊登於2008年8月25日第1
組第34期公報)
- 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12/2000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 (刊
登於2009年1月5日第1組第1期公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0號法律
重新刊登
選民登記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本法規範自然人和法人的選民登記程序。
一、凡具有選舉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利和公民義務作選民登記、核實本身是否已作登記、以及在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要求更正。
二、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其選民登記仍有效的情況下,不得再作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具永久效力,除按本法規定註銷外,不得自行申請註銷。
一、選民登記的組織、維持、管理和跟進,屬行政暨公職局的權限。
二、為適用上款規定,行政暨公職局尤其負責:
(一)與自然人和法人選民登記及其註銷的程序有關的工作;
(二)選民登記冊的編製、更新、展示和重編;
(三)受理就選民登記冊內的資料所提出的聲明異議;
(四)簽發本法所規定的證明;
(五)將選民登記的異常情況通報負責調查及偵查的實體;
(六)履行本法所賦予的其他的職權。
一、在選民登記冊內屬確定登記的自然人或法人,推定為具選舉資格。
二、對上款所設定的推定,得以出具有關自然人已死亡或有關法人已消滅,又或有關自然人或法人的選舉資格已發生改變的證明文件作出反駁。
一、選民登記的資料,可使用資訊工具製作、處理、更新、展示和查閱。
二、行政暨公職局應對上款所指之資訊工具設置能阻止未經許可的人查閱、複製、下載、更改、破壞或增添資料,以及能對不當查閱資料進行偵測的安全系統。
一、數據庫的建立旨在儲存及處理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資料,包括自然人的認別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父母姓名;
(四)出生日期;
(五)出生地;
(六)常居所和聯絡方式;
(七)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編號和首次簽發日期;
(八)檔案編號。
二、上款所指的數據庫亦應存有法人的認別資料如下:
(一)選民登記編號;
(二)名稱;
(三)所屬界別;
(四)法人登記編號;
(五)法人會址、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
(六)公佈法人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期數和日期;
(七)法人代表的身份認別資料及聯絡方式。
三、行政暨公職局為負責處理該等資料的實體,尤其按第十五條所指實體提供的資料或應資料當事人的要求而依法更新。
四、有關數據庫的建立、維護及管理適用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為核實和完備選民的身份資料,行政暨公職局須將第七條中有關身份證明局職權範圍內的資料與該局數據庫互聯。
選民、已辦理提前申請選民登記的年滿十七周歲的永久性居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知悉存儲在數據庫內與其本身有關的登記內容,並有權要求更正和補充載於登記內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