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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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
    根據經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已獲確認屬於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和專業界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9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年度總結報告送交本會。
    不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而引致的後果
    倘法人不在上述法定期限內提交年度總結報告,並在隨後的5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則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將自第2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後的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被中止登記效力的法人選民履行第30條第1款所指義務後,可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恢復登記的效力。



    倘法人自登記效力被中止起計的5個曆年內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其選民登記將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註銷。




    報告內容要求
    1. 列明法人基本資料(包括法人名稱、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法人選民登記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及負責人等);
    2. 報告內容主要是總結法人在上一年度舉辦或參與所屬範疇相關活動的情況,並須至少提供一次舉辦或參與相關活動的證據,例如會刊、報章剪報或相片等。
    3. 就已獲確認屬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及專業界界別法人遞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指引,詳見以下具體說明。

    屬於工商、金融界界別的法人
    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規定:
    法人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工商、金融業範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交流團、講座、研討會、展覽、座談會。

    屬於勞工界界別的法人
    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規定:
    法人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勞動範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交流團、講座、研討會、展覽、座談會。

    屬於專業界界別的法人
    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規定:
    法人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其所屬專業範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交流團、講座、研討會、展覽、座談會。

    就法人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其所屬範疇相關活動的具體說明:
    1. 倘若有關社團在召開的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會議中,有進行與所屬範疇相關的交流或研討性質的議程,例如對所屬行業或專業領域的經營環境、勞動權益或發展前景等議題有較深入的討論和經驗分享,可視為符合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評審準則規定。
    2. 相反,倘若有關會議僅涉及日常會務、會員增減或職銜變動等內容,則不視為已舉辦符合評審準則所指的活動。
    對於社團以活動主辦或協辦單位、參展或贊助商等方式舉行或參與所屬範疇的相關活動,亦視為符合評審準則的要求;
    對於屬社團委派或授權某代表以社團名義參與所屬範疇相關活動的情況,亦視為符合審批準則的規定,但社團應向社協提交其代表參加活動的相關資料,例如活動相片、剪報或邀請函等資料以供審核。
    至於未獲社團委派或授權、僅屬成員自行參與活動的情況,則由於個人同時可具有多個社團成員的身份,在未經社團確認委派而作為代表的身份出席,難以確定其行為的代表性,故有關情況不會視為符合評審準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