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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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召開的和平大會上成立的, 並於1919年4月的和平大會上通過了其章程。
其後,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期,來自41個國家的政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代表出席了在費城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並通過了《費城宣言》。時至今日,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件,《費城宣言》仍然是關於國際勞工組織宗旨和目標的重要憲章。
國際勞工組織是一個以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益為宗旨的專門機構。它擁有獨特的三方結構,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成員國代表團均由政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代表組成,他們以平等的身份參與該組織的活動,有獨立的發言和表決權。於1969年紀念其成立50周年之際,國際勞工組織獲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國際勞工組織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定國際勞工標準。按其內容可分為下列各類:
(1)基本勞工人權,指結社自由,主要是指建立工會的自由、廢除強迫勞動、實行集體談判、勞動機會和待
遇的平等、廢除童工勞動;
(2)就業、社會政策、勞動管理、勞資關係、工作條件,包括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障,包括
工傷賠償、撫恤、失業保險;
(3)針對特定人群和職業,包括婦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殘疾人、移民工人、海員、漁民、碼頭
工人等。
國際勞工組織的組織機構包括:
(1)國際勞工大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六月在日內瓦舉行。
(2)理事會: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委員會,每三年經大會選舉產生,在大會休會期間指導該組織工作,每年
3月、6月和11月各召開一次會議。
(3)國際勞工局:常設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國際勞工局總部。國際勞工組織是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
組織,但在組織結構上實行獨特的"三方性"原則,即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成員國代表團由政府、雇主
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代表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獨立的發言和表決權。
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每年派出兩名政府代表及勞、資雙方各一名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出席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大會不但是制定和通過國際勞工標準的機構,更是討論全球的勞工和社會問題的平台,故其國際性地位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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