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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交2023年度總結報告的通知 | ||
根據經第12/2000號法律通過,並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選民登記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9月最後1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負責實體〞。 屬於工商、金融界界別的法人,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規定:法人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工商、金融業範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交流團、講座、研討會、展覽、座談會。 屬於勞工界界別的法人,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規定:法人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勞動範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交流團、講座、研討會、展覽、座談會。 屬於專業界界別的法人,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規定:法人須每年舉辦或參與不少於一次與其所屬專業範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交流團、講座、研討會、展覽、座談會。 對所屬範疇相關活動的具體說明,可參閱附件指引。 為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特通知已獲確認屬於工商、金融界,勞工界或專業界界別之法人應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即2024年9月30日前)將2023年度總結報告送交到本委員會辦事處,並在報告內注明有關之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及附同簽署人的身份證副本。有關的年度總結報告可自即日起遞交,地址:澳門勞動節巷先進廣場地下32號G舖。 另通知,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如在隨後5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則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中止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 如有疑問,請致電本委員會秘書處,電話:28711822或28712751聯絡。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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